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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被执行人西安第三机床厂生活费争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明,西安第三机床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55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明。被执行人西安第三机床厂。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与被执行人西安第三机床厂生活费争议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莲劳仲案字(2013)第34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第三机床厂未能按时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玉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8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19日,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第三机床厂账户扣划4800元。2017年6月30日本院将案款48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王玉明,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恢5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徐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