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186号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滨江大道1号明发滨江新城249-250幢。法定代表人刘红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慧敏,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四里河西路侧大树林大杨组1栋30号。法定代表人刁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先锋,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耀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创伟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玮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