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李全与袁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袁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7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李全。被执行人袁文生。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李全申请袁文生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嵩民初字第351号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袁文生应支付申请人李全案款本金300000元,承担诉讼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袁文生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年云01**执恢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吉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