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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鸿昌诉被告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鸿昌,李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462号原告:刘鸿昌,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汇子,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鸿昌诉被告李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鸿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鸿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刘鸿昌负担。审 判 长  秦小娥人民陪审员  张玉生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