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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郄新玲与王改芝、杨淑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新玲,王改芝,杨淑亮,焦连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848号原告:郄新玲,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然,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改芝,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杨淑亮,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焦连宗,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原告郄新玲与被告王改芝、杨淑亮、焦连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郄新玲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郄新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8,400元,减半收取计19,200元,由郄新玲负担。审判员  崔广芝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