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黑三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3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黑三,男,生于1981年7月8日,哈尼族,文盲,云南省勐腊县人,云南省勐腊县农民。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月14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5月23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红芳,云南嫣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康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黑三及其辩护人李红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黑三因建盖房屋缺少木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雇请工人携带油锯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龙代村委会纳么村小组附近当地人称“黄竹林箐”和“五丫果树”的林区内共砍伐了5株树木,并解成10根柱子和20根椽方。经鉴定,被告人黑三盗伐的5株树木的树种鉴定为:3号检材为壳斗科的小果锥,1号、2号、4号、5号检材为硬阔类非保护树种,30件锯材为硬阔类非保护树种;小果锥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砍伐树木现场所在林地权属均在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子保护区范围内。5株伐桩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0896立方米,30件锯材的材积为2.592立方米。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黑三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到保护区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判处被告人刑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黑三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黑三为建盖房屋,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雇请工人携带油锯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龙代村委会纳么村小组附近当地人称“黄竹林箐”和“五丫果树”的林区内砍伐5株树木,并解成10根柱子和20根椽方(已用于建盖房屋)。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黑三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的事实、经过;2017年2月7日,其在接到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林地林木检验,被告人黑三砍伐的5株林木均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砍伐现场所在林地权属均在西双版纳州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腊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30件锯材的材积为2.592立方米,5株伐桩的活立木蓄积量为3.0896立方米。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黑三的供述,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项某、苗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林地林木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物证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物证(指认)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林权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黑三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黑三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在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黑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1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家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