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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安成诉李军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成,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万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02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成,男。被执行人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万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刘安成诉陕西万泰建设事业有限公司、李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702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安成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万泰建设事业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本案受理费1610元;3、负担本案执行费974元,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陕西万泰建设事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款52098元,其中51184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另外914元扣缴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存款、车辆、房产等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并经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02执7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执行费914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建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扣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志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