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1532陈松寿与束国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寿,束国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1532号原告:陈松寿,男,1950年11月1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晖,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国薇,女,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宇,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松寿与被告束国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