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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宋早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宋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355号申���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186号。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被执行人:宋早英,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宋早英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罚字[2016]81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宋早英的存款2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