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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贵州鑫黔旺门业有限公司与任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鑫黔旺门业有限公司,任德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542号原告:贵州鑫黔旺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08877001K。法定代表人:龚朝辉。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李玉明,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任德荣,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务农,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贵州鑫黔旺门业有限公司与任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贵州鑫黔旺门业有限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贵州鑫黔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韦中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