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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邓兰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邓兰海,胡荣芹,姜传校,吕修爱,姜传忠,邓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被执行人:邓兰海、胡荣芹、姜传校、吕修爱、姜传忠、邓兰芬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邓兰海、胡荣芹、姜传校、吕修爱、姜传忠、邓兰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曰赓审 判 员  马忠雨人民陪审员  尹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