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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3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1年9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碧城镇。被执行人:寸某某,男,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碧城镇。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3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寸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杨某某本金612000元、违约金52020元,合计664020云,案件受理费5878元。在执行过程中,寸某某已支付申请人杨某某176900元。经过银行查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被执行人寸某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润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