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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卜荣生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荣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刑终40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荣生,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1983年11月22日因犯惯窃罪,被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2年12月10日减刑释放。2017年2月18日因本案被拘留,同年3月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嘉荫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卜荣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黑07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卜荣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卜荣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卜荣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卜荣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荣生撤回上诉。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2017)黑07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波审 判 员 赵海君审 判 员 宋晓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孙 莹书 记 员 辛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