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全根与陈利忠、王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全根,陈利忠,王明燕,杨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259号原告:任全根,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陈利忠,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王明燕,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杨伟雄,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全根与被告陈利忠、王明燕、杨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全根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任全根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利忠、王明燕、杨伟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任全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何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