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贤与被告常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贤,常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02号原告:王国贤,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1日,住本区。被告:常生强,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9日,住本区。原告王国贤与被告常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王国贤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