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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9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吕学琼与张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琼,张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9民初515号原告:吕学琼,女,1965年10月13日生,布依族,无业,住长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华,系贵州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蓉,女,现年40岁左右,汉族,长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员,住长顺县。原告吕学琼诉被告张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学琼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学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吕学琼承担。审判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付权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