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瑞静、薛茂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瑞静,薛茂茂,宋蒙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财保63号申请人:李瑞静,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请人:薛茂茂,男,1994年12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申请人:宋蒙蒙,女,1994年7月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车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豫J×××××号车辆查封至南关停车场,由该停车场负责看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或单位不得转移、使用或买卖,否则负法律责任。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宏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贤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