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冯兴政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兴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03号申请人冯兴政,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何淑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系申请人之妻。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毛冀。申请人冯兴政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经品跌以后,申请人应从被执行人处领取执行案款10785.0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应向申请人冯兴政支付赔偿款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清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