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某、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111号申请人:李某,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法定代表人:高锋,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担保人丁岩自愿用其名下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北侧盛大世纪名城1、2号楼3-802房(产权证号:豫(20**)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2176号,面积:56.97㎡)、3-803房(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面积:51㎡)、3-807房(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面积:75.91㎡)、3-308房(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面积:70.36㎡)共四套,担保人张克军自愿用其名下位于睢阳区张巡路北人防办家属楼北侧北二层小楼东二户房产(产权证号:商市房权证2002字第××号,面积:320.88㎡)一套,担保人张留杰自愿用其名下位于梁园区凯旋路东宜馨园小区7#楼7××2号房产(产权证号:商市房权证1999字第××号,面积:171.78㎡)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商丘市福众农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丁岩名下位于睢阳区神火大道西侧北海路北侧盛大世纪名城1、2号楼3-802房(产权证号:豫(20**)商丘市不动产权第0002176号,面积:56.97㎡)、3-803房(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面积:51㎡)、3-807房(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面积:75.91㎡)、3-308房(产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16字第××号,面积:70.36㎡)共四套;三、查封担保人张克军名下位于睢阳区张巡路北人防办家属楼北侧北二层小楼东二户房产(产权证号:商市房权证2002字第××号,面积:320.88㎡)一套;四、查封担保人张留杰名下位于梁园区凯旋路东宜馨园小区7#楼7××2号房产(产权证号:商市房权证1999字第××号,面积:171.78㎡)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