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1、刘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050号原告冯某,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1,男,1983年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刘某2,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3,女,1978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淑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对被告的刘某1、刘某2、刘某3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黎黎审 判 员  黄井艳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任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