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巴云智与乔译徽、李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云智,乔译徽,李淑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23号原告:巴云智。被告:乔译徽。被告:李淑勋。原告巴云智与被告乔译徽、李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巴云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乔译徽、李淑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巴云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云智撤回对乔译徽、李淑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巴云智承担。审判员 曾俊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