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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巴云智与乔译徽、李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云智,乔译徽,李淑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823号原告:巴云智。被告:乔译徽。被告:李淑勋。原告巴云智与被告乔译徽、李淑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巴云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乔译徽、李淑勋的起诉。本院认为,巴云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云智撤回对乔译徽、李淑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巴云智承担。审判员  曾俊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天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