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民终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众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周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众筑科技有限公司,周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0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众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3-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0520777Y。法定代表人:蒋松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挺。上诉人重庆众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重庆众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传票,重庆众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众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众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赵文建审判员 陈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廖婧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