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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覃军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军,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935号原告:覃军,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太通小额贷款公司经理,住博白县。委托代理人:郑海松,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原告覃军诉被告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覃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覃军负担。审判员  官宏宇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谭海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