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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牛党恩与魏得付李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党恩,魏得付,李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682号原告:牛党恩,男,1975年4月6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春,新疆子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得付,男,1975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汴岗镇。被告:李胜利,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牛党恩与被告魏得付、李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牛党恩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党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党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63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燕人民陪审员 郭 燕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谢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