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3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与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374号之一原告: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营者:钱立会,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忠,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叶安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荣,该公司行政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和平,该公司员工。原告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与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计1804元,保全费1350元,合计3154元,由原告安庆市迎江区缘桥免烧砖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艳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