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良,张晶,刘洋,王南南,李明珠,赵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85号申请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曹俊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良,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张晶,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刘洋,男,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王南南,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李明珠,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赵静,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良、张晶、刘洋、王南南、李明珠、赵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刘洋、张晶名下楼房各一栋。担保人陈长仁以其名下楼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洋名下位于高唐县文昌苑3单元903室;张晶名下位于高唐县天齐庙小区6号楼2单元408室。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转移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高唐县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 相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