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金福韩景昊侵权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福,韩景昊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622号原告王金福,男,1972年04月26日生,汉族,水暖工,现住青冈县青冈镇南二道街环保局家属楼前院平房。身份证号×××。被告韩景昊,男,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干部,现住青冈县青冈镇。身份证号×××。原告王金福与被告韩景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04月6日立案。原告陈洪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王金福负担。审判员 巩天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子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