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刘玉琴与王德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琴,王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琴,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王德芳,女,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93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德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10,7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德芳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德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权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