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144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449之一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福明,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波,男,1987年7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丽芳审 判 员 刘宝新人民陪审员 曹馨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贾雅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