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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6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意隆晶彩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意隆晶彩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6610号原告:天津意隆晶彩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韩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致敬,男。被告:上海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忠,余不详。原告天津意隆晶彩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意隆晶彩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意隆晶彩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4.27元,由原告天津意隆晶彩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