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2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宋全伦与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全伦,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2执32号申请执行人宋全伦,男,生于1967年3月26日,汉族,荥经县人。被执行人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多功乡多功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周敏。本院在执行宋全伦申请执行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诉讼中已进行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建的荥经县德能新城项目处应收商混款80余万元,在执行中也向第三人送达了提取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除了在第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建的荥经县德能新城项目处有应收商混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第三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建的荥经县德能新城项目目前因资金大量未回收,该款项短期内无法到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宋全伦申请执行天全县友创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贾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