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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铁厂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铁厂,天津市天铁轧二制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50号申请人: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七纬路83号(第六层A区608室)。法定代表人:王桂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晋,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该厂厂长。被申请人:天津市天铁轧二制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桥北杨堤对面。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董事长。天津海天新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天津铁厂、天津市天铁轧二制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铁厂、天津市天铁轧二制钢有限公司52029103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在52029103元限额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铁厂、天津市天铁轧二制钢有限公司52029103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铁厂、天津市天铁轧二制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伟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