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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梅俊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梅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飞行员,住陕西省西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号。负责人:富璞岩,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俊与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梅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梅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梅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梅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各预交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梅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5元分别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琼审判员 胡 颖审判员 韩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