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坤与刘慧孙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坤,刘慧,孙占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991号原告:周坤,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慧,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孙占财,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周坤与被告刘慧、孙占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坤到庭参加了诉讼,刘慧、孙占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坤诉称:刘慧、孙占财曾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经营猪饲料生意,2014年在搜登站镇建楼。建楼期间刘慧、孙占财向我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现二人不知去向联系不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慧、孙占财偿还欠款60,000.00元及利息。刘慧、孙占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刘慧、孙占财以盖楼为由,于2013年5月7日至2013年7月3日间分二次向周坤借款人民币6万元,其中2013年5月7日借款3万元,2013年7月3日借款3万元,并分别于借款当日出具欠据,同时约定年利率1分。借款后约定期限届满,刘慧、孙占财从借款未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3月15日,周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慧、孙占财偿还欠款60,000.00元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欠据(二份)、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街道办事处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刘慧、孙占财向周坤借款,有刘慧、孙占财向周坤出具的欠据为凭,证据确实、充分。刘慧、孙占财借款后,应如约还款,拖欠不还,侵害了周坤的利益。周坤要求刘慧、孙占财归还欠款6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周坤主张刘慧、孙占财自欠款之日起按年息一分计算利息系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慧、孙占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周坤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二、刘慧、孙占财向周坤偿付上述借款6万元的利息,其中分别:3万元自2013年5月7日起,3万元自2013年7月3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利息年利一分计算,与上款一并给付。刘慧、孙占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公告费120.00元,由刘慧、孙占财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经为民人民陪审员 孟宪波人民陪审员 程玉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