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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岳小兵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岳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602刑更6号罪犯岳小兵,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2016年4月6日本院作出(2016)皖160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岳小兵犯盗窃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岳小兵以其患尿毒症、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需要透析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本院受理岳小兵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委托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岳小兵所患疾病进行鉴定,2017年1月23日该院做出鉴定结论:罪犯岳小兵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综上,罪犯岳小兵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岳小兵暂予监外执行。审判长  锁敬伦书记员  丁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