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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曾某与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办事处长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办事处长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办事处长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办事处长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649号原告:曾某,男,201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理人:曾某1,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系曾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办事处长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三段中场路。负责人:曾万富,主任。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办事处长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华府大道三段中场路。原告曾某与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办事处长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办事处长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袁代英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张雪婷书 记 员  曾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