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556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与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明村。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住所地太仓经济开发区富阳路8号。主要负责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亚东朗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长乐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宏忠审判员 孙鲁江审判员 管 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