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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云权、侯永茂、赵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权,侯永茂,赵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异9号案外人:赵雁勤,男,生于1975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王云权,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侯永茂,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赵春香,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2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王云权与侯永茂、赵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赵雁勤于2017年6月2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7月3日,案外人赵雁勤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赵雁勤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其申请未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赵雁勤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洪敏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