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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祖印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祖印,肖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郑祖印,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润华建业机械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肖军生,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中冠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郑祖印与被执行人肖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8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肖军生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偿还原告郑祖印借款一百九十万元,并支付截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的利息一百五十九万六千元,共计三百四十九万六千元。二、诉讼费一万八千二百四十元,由被告肖军生负担(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交纳)。郑祖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军生名下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郑祖印告知不需要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军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20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熊志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