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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兴胜与眉山市复盛中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胜,眉山市复盛中桂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477号原告:王兴胜。被告:眉山市复盛中桂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燕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胜与被告眉山市复盛中桂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复盛中桂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胜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复盛中桂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王兴胜负担。审判员  宋文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枳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