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学强、黄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强,黄爱君,裴海涛,秦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343号申请人:王学强,男,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黄爱君,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裴海涛,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秦晓,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王学强与被申请人黄爱君、裴海涛、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爱君、裴海涛、秦晓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爱君、裴海涛、秦晓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王学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