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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忠公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忠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111号被拘留人:应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王东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2017)浙0784执11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忠拒不申报公司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宇飞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忠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