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万超与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超,高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825号原告:李万超,男,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爽,女,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李万超与被告高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李万超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李万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传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家金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