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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团结、王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团结,王粉荣,夏坤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331号之一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彦博,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团结,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粉荣,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夏坤宇,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团结、王粉荣、夏坤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苏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