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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33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栎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栎,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33356号原告:马栎,男,1992年7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香宾路66-1。负责人:纪明。原告马栎与被告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立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马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马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牟诚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