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冯x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7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x,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2010年4月1日因诈骗行为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彦君、伍蓉梅,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第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x及其辩护人刘彦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x于2017年2月28日22时许,至本市海珠区怡乐路兴发网咖,以借打手机为由盗得被害人刘x的1部手机iPhone6手机(价值人民币960元)。得手后,被告人冯x通过他人以转账及消费方式盗得被害人刘x上述手机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7303.8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冯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本案被盗手机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x。庭审中,被告人冯x通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7304元。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冯x自愿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此前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退赔被害人刘x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303.8元(已执行)。三、扣押的作案工具iPhone6plus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袁庆波黄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