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李胜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李胜湖,汪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2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住所地万年县城六0北大道12号。负责人苏如荣,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胜湖,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汪小琴,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李胜湖、汪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胜湖、汪小琴在万年县陈营镇万盛大道锦城名园12-1-1001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胜湖、汪小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万年县陈营万盛大道锦城名园12-1-1001(房权证号为:10××55,面积为:182.7平方米)的房产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文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