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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位三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位三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710号原告:李文波,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13日,住周口市川汇区。被告:位三锋(曾用名位山峰),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6日。原告李文波与被告位三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李文波提供的被告位三锋的联系地址及通信信息,查明:原址查无此人。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文波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6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