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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刑更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卢英梅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刑更1073号罪犯卢英梅,女,1966年3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丰县人,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英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7月2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何启明,检察员助理高卫峰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指派警官郭琴、何季红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卢英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卢英梅减刑的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英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卢英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英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