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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曾发光、李有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发光,李有意,彭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8号申请执行人曾发光,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李有意,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彭细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有意之妻。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曾发光申请李有意、彭细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2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李有意、彭细女应支付申请人曾发光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1175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22民初1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人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晧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王作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